各参保单位: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现将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1、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实申报缴费工资(月缴费基数在1300元至6500元之间),其中,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260元,最高为1300元。 2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为每人每月246.6元,最高每人每月924.75元。 3、各类企业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每人每月78元,最高每人每月390元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缴费标准为:成人200元,未成年人80元。 4、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、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扣缴。参保人员每月10日前在缴纳社保费的银行帐户中存足缴费金额,由于存款不足等原因导致扣缴失败,即视作欠缴社保费,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;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欠费期间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。各类参保人员(包括城镇居民参保人员)必须认真核对查询帐户扣款情况。 5、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(包括:住址、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)必须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、社保经办机构变更。 6、2008年度未落实参保人员的企业,请于6月25日前申报,逾期不再予以补报。2009年缴费基数通过“永康社会保险服务网”(网址:www.yksi.gov.cn)申报。 7、咨询电话:社保处:87177511、87174249医保处:87170940 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永康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○○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|